四川四合煤业“8·2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撰写短视频脚本的要点是什么 成都1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近日,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向社会公布,经调查认定,四合煤矿“8·21”较大瓦斯事故是一起煤矿违规将封闭井筒工程承包给无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个人,施工期间作业点供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并违规动火引起瓦斯爆炸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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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1日9时46分许,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煤矿)在封闭风井井筒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遇难、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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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等规定,成立了由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牵头,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四川乐山四合煤业有限公司“8·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煤矿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邀请乐山市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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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回风井作业地点供风量不足,导致回风斜井上变坡点巷道顶部未砌碹段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该区域进行气焊切割钢管时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四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队伍冒险蛮干;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未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属地党委政府未按规定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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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还称,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派驻四合煤矿驻矿安监员、河西安监站站长汪某宏,负责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在回风斜井内瓦斯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制止作业人员使用氧气/乙炔切割管道,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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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煤矿封闭井筒施工工程承接者周某贵、现场管理陈某华、乐山市宏岳煤业有限公司矿长李某强、煤矿实际控制人彭某强、煤矿法定代表人曾某中、煤矿留守负责梁某等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通桥区石麟镇安办临时负责人杨某,五通桥区石麟镇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余某强,五通桥区石麟镇党委书记邱某桃,驻矿安监员张某军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或主要领导责任;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煤炭和矿山安全监管股负责人、四合煤矿联系人和专班人员之一的龙某宏,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某,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张某瑜,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聂某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叶某,五通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某,五通桥区委副书记、区长魏某东等3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

  四合煤矿未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井筒封闭管理责任、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措施不落实;违规将井筒封闭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四合煤矿处人民币19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五通桥区人民政府继续对其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同时,建议责令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人民政府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令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令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向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此外,调查报告还就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等提出了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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